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1,豐小,90,2022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小字第9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茂松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30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14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