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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11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邱采緹(原名邱云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理由為需扶養小孩,顯係基於個人關係所為之抗辯,不及於其他債務人。
而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
另依原告提出之貸款總約定書第18條約定,係以原告總行或有業務往來之分行所在地為管轄法院,對照貸款總約定書,亦可見兩造有業務往來之銀行為原告桃園分行。
則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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