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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114號
抗 告 人 富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玲
送達代收人 謝文正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強銘間車輛過戶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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