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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皓鍇之法定繼承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999元,應徵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黃皓鍇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據以補正被告年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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