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114號
原 告 石芳卿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嘉親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2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裁判費3,8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3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