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1,豐補,121,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12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房太萍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8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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