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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4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季輔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562元,應徵裁判費11,09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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