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50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立通運股份有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019元,應徵裁判費2,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