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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51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輝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654元,應徵裁判費8,1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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