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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72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朋翰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45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異動清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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