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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106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劉庭光
被 告 徐帆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附表:(新臺幣/民國)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息 期間 年息 期間 6,778元 2.095% 自112年4月9日起至112年7月8日止 0.2595% 自112年5月9日起至112年11月8日止 2.595% 自112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0% 自11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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