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2,豐小,1179,2024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1179號
原 告 張妙真
被 告 張清淵
徐祥益
林家和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案號:112年度原簡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原簡附民字第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辦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被告張清淵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被告徐祥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被告林家和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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