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2,豐小,1229,20240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122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徐任鋒
謝孟茹
被 告 黃綵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且違約金以一個月為一期,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