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小字第1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塗文芳
李月治
被 告 何壽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