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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79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彥甄
徐慧萍
被 告 龎采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449元,及其中新臺幣38,786元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於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新臺幣300元、連續第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新臺幣400元、連續第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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