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811號
原 告 蔡曉玲
被 告 陳雅伶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473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00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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