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2,豐小,812,2023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81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楊淑君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楊仁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72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