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2,豐小,84,2023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8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謝智傑
陳冠蓁
被 告 林育聖 籍設臺中市豐原區市○路0號(即臺中&Z
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現應受送達處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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