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2,豐小,844,2024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844號
原 告 江弘寬



被 告 吳崇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金簡字第8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0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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