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2,豐小,91,2023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91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被 告 許德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貳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陸拾伍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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