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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96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
被 告 楊筑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及按附表所示各筆金額,分別按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迄日 利率 1 616 自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224 自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342 自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5,868 自112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37,867 自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944 自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2,484 自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1,001 自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1,886 自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2,240 自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2,024 自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1,185 自112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 2,344 自112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4 3,946 自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5 1,876 自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6 2,555 自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7 28,035 自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8 1,320 自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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