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2,豐簡,122,2023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12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陳珀升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陳一明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0元,應徵裁判費5,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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