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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豐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燕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6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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