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2,豐簡,182,202310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順青果行即徐裕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彩潔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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