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2,豐簡,188,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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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188號
原 告 劉汝洲


被 告 台中市東勢農會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本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請撤銷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6989號強制執行程序。

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以112年度豐補字第6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60元,並諭知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該裁定業於112年2月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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