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玟瑛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瓊春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952元(計算式: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2.44平方公尺×11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25,800元/平方公尺=62,9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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