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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4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尉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育泓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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