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2,豐簡,559,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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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559號
原 告 連勝泰
被 告 賴秀勤(即余坤達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賴秀勤為被告余坤達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又該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被告余坤達業於訴訟繫屬中,於民國112年6月15日逝世,且賴秀勤被告余坤達之母親,係被告余坤達之法定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惟賴秀勤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開說明,以裁定命賴秀勤為被告余坤達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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