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2,豐簡,74,2024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74號
原 告 劉志伶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
被 告 張之于

戴道忠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五項前段關於「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三項命被告將設置於上開原告通行權存在範圍之土地上妨礙原告通行之地上物拆除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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