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2,豐簡,812,202403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812號
原 告 陳麗玉

訴訟代理人 陳燦騰
被 告 莊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得心證理由欄㈡第12-13行,應更正為「經本院112年度豐金簡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0,000元在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