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2,豐簡,815,2024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8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連玉華

訴訟代理人 王俐雯
林金練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33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