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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豐簡字第86號
原 告 傅宗育
被 告 鄭淑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3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原告所有,被告則為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4樓房屋(下稱4樓房屋)之承租人。
詎被告破壞系爭房屋,造成系爭房屋之浴室磁磚脫落、隆起,天花板有多處裂縫,致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12萬元之損害。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元。
二、被告則以:被告為4樓房屋之承租人,不可能破壞4樓房屋,且4樓房屋亦有磁磚脫落及隆起之問題,此可能係因溫差大,熱脹冷縮而造成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其為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3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為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4樓房屋之承租人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45頁),而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惟原告主張因被告之破壞行為致系爭房屋之浴室磁磚脫落、隆起,天花板有多處裂縫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前開行為致其受有損害,並據此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既為被告否認在卷,自應由原告就其所主張被告有前開侵權行為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㈢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囑託臺中市建築師公會就系爭房屋之浴室磁磚掉落、隆起、破裂、裂縫、房屋屋頂有裂痕之原因、修復方式及所需修復費用進行鑑定,嗣該會於民國112年7月4日至系爭房屋進行初勘、112年8月29日至系爭房屋進行第二次會勘後,該會鑑定結果及分析略以:1.浴室磁磚掉落原因:經現場勘驗,浴室磁磚脫落,砂漿留在牆面上沒有鬆動,研判應是因為建築物熱脹冷縮、內外牆溫差、磁磚吸熱差異所導致;
2.浴室磁磚隆起原因:經現場勘驗,研判浴室磁磚隆起應是結構層和粉刷層中間產生「空氣層」可能是打底時沒有將牆壁打平整,留下空隙,讓「空氣層」留在磁磚下面,氣體隨著天氣變化不斷熱脹冷縮讓牆壁的磁磚隆起;
3.浴室磁磚破裂、裂縫原因:經現場勘驗,研判浴室磁磚破裂、裂縫應是浴室較潮濕,採用吸水率較高的陶質磚所導致;
4.房間屋頂有裂痕原因:經現場勘驗,房間屋頂裂痕多係為細微裂痕,研判應為水泥漆因熱脹冷縮產生房間屋頂裂痕所導致等情,有臺中市建築師公會112年10月18日中市建師(000-0000)鑑字第577號函暨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0至204頁),是系爭房屋之浴室磁磚掉落、隆起、破裂、裂縫、房屋屋頂有裂痕之損害,應屬熱脹冷縮、潮濕等因素所致,尚無證據證明係因被告之行為所致。
原告復未能提出積極證據證明系爭房屋之損害確為被告所致,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乙節,尚難認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2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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