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2,豐簡,878,2024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簡字第87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謝孟茹
被 告 周祐綸即周佑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8月2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8月28日起至114年8月28日止,及自107年8月28日起,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額度未達5,000,000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利率百分之0.575訂定並機動調整計算利息(現為年利率百分之2.17),並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借得上開款項後,未依約攤還本息,迄至112年6月28日止,尚積欠本金148,545元,已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應即清償上開積欠本金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8,545元,及自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存款利率查詢、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是以,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