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2,豐簡,913,2024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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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9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畇棋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連家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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