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2,豐補,123,2023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施紀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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