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2,豐補,127,2023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12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 樓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住○○市○○區○○○路0段00號00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昱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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