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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172號
原 告 葉建宏
曾瀚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沅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931元,應徵裁判費4,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正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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