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2,豐補,181,2023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18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茉菡即華鈺君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45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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