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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原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8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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