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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23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林佶即洪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於福建省金門縣,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且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業已將戶籍地遷至福建省金門縣,至於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臺中市潭子區地址,則為被告於民國100年間之戶籍地址(見申請書所附之被告身分證影本),而原告之起訴狀亦載明該地址無法送達等語,足認被告已無居住在該址。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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