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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255號
原 告 蔣敏洲
上列當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聲請人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聲請應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15日具狀就本院113年度豐小字第255號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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