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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274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劉書辰
魏士為
被 告 陳靜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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