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315號
原 告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訴訟代理人 江光承
被 告 林修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32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73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積欠訴外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公司)電信費共新臺幣9,632元,嗣亞太電信公司將該電信費債權讓與原告,兩造並於民國112年3月30日約定分期清償該電信費用,並簽有清償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
系爭協議書約定除該電信費用外,另酌收清償證明費用200元,合計9,832元,並從112年4月10日至114年12月10日止,分33期,被告應於每月10日前給付原告300元,最後一期(即114年12月10日前)給付232元,如被告一期未繳或繳款不足額,分期協議即告終止,原告得要求被告將期積欠之餘款一次清償。
惟被告自112年6月8日起毀諾,尚積欠7,732元,依約應一次清償,惟被告迄今未繳清,爰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確實有簽立系爭協議書,然伊經濟困難無法一次償還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主張相符之系爭清償協議書及對帳單等資料為證(本院卷第15至17頁),且被告亦不否認有簽立系爭協議書及積欠前開費用,從而,原告依系爭協議書之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聲請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命由被告負擔,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