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3,豐小,367,202406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3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威凱

被 告 陳銘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4519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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