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3,豐小,370,202406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370號
原 告 周中保
被 告 李嬿英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9日9時50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次按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係建築物定期租賃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應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本院誤分為小額案件,與前述規定不合。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