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3,豐救,11,202407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蘇德昌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献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豐簡字第8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献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為低收入戶,且聲請人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而收入不穩,先前之積蓄均已用罄,又尚有二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生活已然困難,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而本案證據俱在,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

爰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又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

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03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固提出臺中市豐原區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

惟低收入戶標準乃行政主管機關為提供社會救助所設立之核定標準,與法院就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認定,本屬二事。

聲請人僅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難謂已就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為釋明。

聲請人既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揆之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