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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134號
原 告 賴于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羽丞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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