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3,豐簡,280,2024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280號
原 告 江嘉唯

被 告 王詩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遷讓房屋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以113年度豐補字第19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