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3,豐簡,70,2024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70號
原 告 陳金春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揚軒
上開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曾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