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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96號
原 告 陳瑋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將原告姓名更正為廖哲祺,並將陳瑋倩改列為原告訴訟代理人。
二、請將更正後之起訴狀併同民國1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之全部資料,提出繕本一份於本院或逕送被告陳俊宇(正確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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